一級 | 凈資產 1 億元以上
| 1.建筑工程、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,其中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。
2.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;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,且結構、給排水、暖通、電氣等專業齊全。
3.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,且施工員、質量員、安全員、機械員、造價員、勞務員等人員齊全。
4.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。
|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,工程質量合格。
1.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18-24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;
2.高度 10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80-100 米(不含)的構筑物工程 2 項;
3.建筑面積 3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2 萬-3 萬平方米(不含)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 2 項;
4.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30 米以上(或鋼結構單跨 36 米以上)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-30 米(不含)(或鋼結構單跨 30-36 米(不含))的建筑工程 2 項。
|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:
1.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2.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。
|
二級
| 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
| 1.建筑工程、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,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9 人。
2.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;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,且結構、給排水、暖通、電氣等專業齊全。
3.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,且施工員、質量員、安全員、機械員、造價員、勞務員等人員齊全。
4.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。
| 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4 類中的 2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,工程質量合格。
1.地上 12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8-11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;
2.高度 50 米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1 項或高度 35-50米(不含)的構筑物工程 2 項;
3.建筑面積 1 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建筑面積 0.6 萬-1 萬平方米(不含)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 2 項;
4.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 21 米以上(或鋼結構單跨 24 米以上)的建筑工程 1 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-21 米(不含)(或鋼結構單
跨 21-24 米(不含))的建筑工程 2 項。
|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:
1.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2.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;
3.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4.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。
|
三級
| 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
| 1.建筑工程、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5 人,其中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4 人。
2.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;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 人,且結構、給排水、電氣等專業齊全。
3.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,且施工員、質量員、安全員、機械員、造價員、勞務員等人員齊全。
4.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。
5.技術負責人(或注冊建造師)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。
|
|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:
1.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2.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;
3.建筑面積 1.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4.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。
|